一、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科技财政金融协同服务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鲁政办字〔2023〕155号)要求,做好山东省省级科技保险(以下简称“鲁科保”)保费补贴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保费补贴是指对科技型企业购买“鲁科保”系列产品产生的保险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科技型企业是指在山东省内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人才工程入选者注册的企业以及省科技厅认可的其他类型科技企业。
第四条 省级科技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列入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预算,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实行总额控制。
二、保险险种的遴选
第五条 科技保险险种类别包括: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科技研发综合保险、科技成果转化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队健康及意外保险、特殊人员团队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等。
第六条 省科技厅定期组织科技保险险种征集工作,经省科技厅评估后纳入“鲁科保”产品体系。科技保险险种遴选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的险种已通过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报批或备案,可在山东省内进行销售;
(二)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率应当按照合理、公平、充足原则科学厘定,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保险费率可以上下浮动的,应当明确保险费率调整的条件和范围;
(三)组建专门科技保险业务部门或服务团队,有专项经营推广计划;
(四)申报的险种有助于增强科技型企业产品竞争力,对科技型企业核心研发人员、技术人员人身意外、重大疾病、住院医疗等提供保障,切实降低或分散科技型企业在科研、技术交易、成果转化等环节的风险。
第七条 鼓励保险机构针对科技领域风险特点,丰富科技保险产品和服务模式。
三、保费补贴支持标准和方式
第八条 保费补贴采取后补助方式,对于首年度购买“鲁科保”产品的科技型企业,省财政最高按照保费的50%给予补贴,以后年度按不超过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总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九条 省科技厅定期开展“鲁科保”保费补贴申报工作,由各设区市科技局组织属地企业申报。
第十条 保费补贴按年补助,对采用一次趸交数年的保险不予补助。同一保单不得重复申请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
四、申报渠道和流程
第十一条 企业自主选择投保“鲁科保”险种,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缴纳保费。
第十二条 保费补贴申报遵循以下程序:
(一)保险合同到期后,申报企业按要求提交保费补贴申请,合同期内退保的不得申请保费补贴;
(二)保费补贴申请由县(市、区)、设区市科技局逐级审核后推荐至省科技厅复核;
(三)省科技厅将申报企业资料与承保保险公司进行数据核对,复核通过的面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补贴资金时需一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山东省省级科技保险保费补贴申请表;
(二)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保费支出凭证等材料复印件;
(三)加盖承保财产保险公司印章的保单和保险费发票复印件等;
(四)其他材料。
五、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采取当年审核、第二年拨付的方式统一拨付“鲁科保”保费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 投保企业及保险机构在申请科技保险险种保费补贴过程中,存在虚报、截留、挪用、冒领、侵占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开展科技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加强科技保险产品的宣传和推广,建立科技保险理赔绿色通道,提高理赔效率,积极为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六、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