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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先投后股”科技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文章来源:威海市产业技术研究院发布时间:2024-09-29点击次数:

为落实《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科技财政金融协同服务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鲁政办字〔2023〕155号)、《山东省省级财政科技股权投资项目改革工作方案》(鲁科字〔2023〕108号)等文件要求,稳妥做好“先投后股”相关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一、功能定位

第一条 概念释义。“先投后股”是指针对特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先期以扶持科技项目为目的,以补助形式“投入”创新主体一定的财政扶持资金。在创新主体创办企业、项目成果作价入股企业或实现市场化股权融资、进入稳定发展阶段后,将所投入的财政扶持资金转化为“股权”,财政扶持资金投资形成的股权,按照“适当收益”原则逐步退出。

第二条 支持对象。支持确定落地我省需进一步打通技术到产品通道的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产出成果,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研发产出成果,以及科技大市场、“山东好成果”等平台遴选发布的科技成果等所属的高校院所项目团队或科技型企业。

第三条 坚持原则。坚持积极稳妥、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原则,先开展试点总结经验,再逐步扩大范围,确保“先投后股”取得实效。

二、资金支持

第四条 支持方式。由省科技厅作为“先投后股”中“先投”阶段的主体,由财政科技股权投资被注资机构或其指定的受托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作为“后股”阶段中转换并持有股权的主体。

第五条 资金来源。在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中安排专门额度用于“先投后股”。省科技厅将“先投后股”项目纳入省科技计划项目支持,会同管理机构协商确定支持资金金额。鼓励有条件的市安排资金按照省级出资的一定比例予以跟进支持。积极引导管理机构、金融及社会资本参与投资。

第六条 支持标准。单个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且一般不超过500万元,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第七条 经费管理。“先投后股”资金在转股前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规定管理,转股后由管理机构按照国有股权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三、组织程序

第八条 项目征集。项目征集一般按照属地管理方式组织实施,省科技厅负责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项目申报书,通过县(市、区)科技局推荐给设区市科技局,省属企业可直接推荐项目至设区市科技局,设区市科技局审核汇总后报送省科技厅。中央驻鲁高校、有关省属科研院所可直接报送省科技厅。

第九条 项目评审。省科技厅会同管理机构等组织技术、产业、财务、金融、投资等领域专家评估论证项目的技术水平、产业发展方向和投资前景等,出具评审意见,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名单予以公示。

第十条 项目立项和签约。项目经省科技厅研究确定立项后,由省科技厅、管理机构与项目承担单位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项目内容、知识产权归属、资助金额及方式、实施周期、转股条件及时限、股权转化及退出等事宜。

第十一条 转股前管理。项目签约后,根据项目合同书约定,省科技厅按时将“先投后股”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合同书约定组织实施。该阶段资金性质为项目扶持资金,由省科技厅指导管理机构参与项目管理和赋能。

第十二条 股权转化。在项目达到股权转化条件后,管理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财政股权投资管理规定对企业开展股权转化,并签订股权投资协议,资金性质转化为股权投资资金。转股后,由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负责持股管理、股权退出等工作。达到转股条件不愿意转股的,项目承担单位需按原渠道退回“先投”资金;未达转股条件终止的项目,按原渠道退回应退回资金。

第十三条 转股后管理。管理机构负责股权投资部分的投后管理,应定期回访被投企业,及时跟踪了解项目企业业务经营、股权变动、并购重组等事项,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提交股权管理情况年度报告。对发现企业经营出现重大困难或发生重大违约等风险问题的,应及时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告。

第十四条 股权退出。财政股权投资资金根据协议约定,在实现预期盈利目标、完成项目计划目标或达到一定的投资年限后,可采取股权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

第十五条 收益管理。股权退出收回的本金按规定由管理机构滚动使用,投资收益按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核算,并按规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形成循环运行的长效机制。鼓励管理机构对提前退出项目予以收益让渡。

四、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工作协调机制。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管理机构应定期协商推进工作,研究审议“先投后股”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管理机构与项目企业应切实强化内部管理,完善风险防控机制,为推进科技成果落地转化提供良好环境。

第十七条 绩效考核与容错免责机制。省科技厅对项目实施采取覆盖全部资金来源、长周期、整体性的评价考核模式。管理机构采取以项目服务及投后管理为核心的绩效考核,对未达到预期目标项目,相关决策已履行规定程序,相关单位和个人勤勉尽责、未谋取非法利益的,可视情况免除其决策和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科技金融联动机制。充分发挥专家智库功能,吸收技术、产业、财务、金融、投资等多领域专家参与项目评审、尽职调查、项目管理和评估验收等工作。支持银行、担保、基金等机构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为项目企业提供“政银担投”组合式一揽子支持。管理机构应充分发挥专业特长,为项目企业提供战略规划、运营管理、投融资对接等增值服务,帮助项目企业加快发展。

五、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