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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威海市大学生实习实践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威海市产业技术研究院发布时间:2024-09-18点击次数:

各区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级开发区工委 党群工作部、科技创新局,南海新区工委党群与人力资源部: 

现将《威海市大学生实习实践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威海市委组织部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 年 7 月 19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更多大学生来威实习实践,助力大学生来威留威就业创业,根据《关于实施新时代威海英才工程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大学生实习实践基地的认定、管理及实习补贴发放工作。

第三条 大学生实习实践基地认定管理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所需资金列入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大学生实习实践基地主要围绕全市重点产业链和 “1+4+N”重点创新平台的青年人才需求进行设立,每个产业链设立的基地原则上不超过 2 个。

第五条 大学生实习实践基地主要依托行业领军企业设立,申请设立基地的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产业链链主企业、“冲击新目标”企业或“1+4+N” 重点创新平台,每年提供大学生实习实践岗位不少于 30 个。

2.依法经营,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工作环境良好,具备完善的劳动保护、安全卫生和教育培训体系。

3.为参加实习实践的大学生发放生活补贴,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供必要的食宿保障。

4.实习带教制度健全,具有相应数量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实习带教老师。

5.同等条件下,已经被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青年实(见)习基地的,或与高校已经签订实习协议的企业,优先予以认定。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六条 经认定的大学生实习实践基地,每年需配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开展大学生实习实践专项活动,提供必要的实习岗位、培训场所和食宿保障。

第七条 在实习实践活动期间,为大学生提供岗位培训和技能培训,创造条件帮助大学生熟悉工作环境、融入生活氛围,积极展示我市良好的人才发展生态。

第八条 向参与实习实践的毕业年度在校生提供优质就业岗位,积极吸纳优秀大学生到我市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


第四章 实习补贴发放标准

第九条 参加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的培训、观摩和实习实践活动的博士、硕士和本科毕业学年在校生每月可分别享受2000 元、1500 元、1000 元的实习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实际实习时间不足30天的,不予发放实习补贴。

第十条 实习实践基地需为参加实习实践活动的大学生发放不低于政府补贴标准 2 倍的生活补助(其中包含政府补贴),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不低于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范围的其 他险种。

第十一条 实习实践基地在实习活动结束后,向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实习补贴,并提交以下材料:实习人员花名册、大学生实习协议书、发放生活补贴的银行凭证、购买意外 伤害保险凭证、在校生身份证明等。

第十二条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确认,审核无误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复核无误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程序将补贴拨付至基地银行账户。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提交申请。申请企业向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认定申请,提交申请表、实习管理制度等材料。

第十四条 审核公示。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审核,达到设立条件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复核与专家评议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认定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的,实习实践基地名单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公布。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认定的大学生实习实践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基地进行指导并开展绩效评价,对所发现的问题,应责令基地限期整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实习实践基地资格,一年内不再受理认定申请:

1.超过一年未提供大学生实习岗位或未开展大学生实习活动的;

2.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不再具备基地设立条件的;

3.存在扣押实习人员证件、发放不足或拖欠生活补贴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4.存在虚报谎报实习人员数量,骗取实习补贴资金的;

5.出现其他不符合基地设立及运行要求情形的。

第十七条 实习实践基地要制定实习管理办法,健全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大学生在基地实践期间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劳动保护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切实保障大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