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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威海市高技能人才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威人社发〔2023〕16号)
文章来源:威海市产业技术研究院发布时间:2023-11-24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人才发展环境,不断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工作力度,根据《关于实施新时代威海英才工程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建设高技能人才载体、培养技能人才等方面取得突破的企业、职业(技工)院校和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在省级以上技能大赛取得优异成绩的个人、团体,分类别给予资金支持和奖励。

第三条  高技能人才奖励实施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所需资金列入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第二章 高技能人才特色载体奖励


第四条  给予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一次性100万元经费资助,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基地一次性50万元经费资助。

第五条  给予齐鲁技能大师特色工作站、世界技能大赛省级集训基地、省技工教育优质校一次性10万元经费资助。

第六条  资助经费按年度申请一次性发放,主要用于各类高技能人才特色载体的建设补助、人才培养、交流活动、工作业务培训等支出。


第三章 高技能领军人才奖励


第七条 给予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技能领军人才一次性20万元奖励资金,给予全国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一次性10万元奖励资金。

第八条  奖励资金按年度申请一次性发放,由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入选泰山产业领军人才技能领军人才称号获得者个人支配使用。


第四章 技能大赛获奖人员奖励


第九条 对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优胜奖的选手,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入选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队、山东集训队的选手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奖励。

第十条  对获得国家级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含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前五名的选手,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5000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三名选手,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对获得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含山东省职业技能大赛)前三名选手,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2000元奖励;对获得省级二类职业竞赛第一名选手给予3000元奖励。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均按年度申请一次性发放。奖励资金由获奖选手个人支配使用。世界级、国家级、省级同竞赛项目按照最高成绩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五章 高技能人才培养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积极开展企业技能等级自主评价工作,对当年在威海市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在职参保人员,给予所在企业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企业当年自主评价的高级技师(一级)、技师(二级)、高级工(三级),按每人次分别给予所在企业2000元、1000元、500元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确定。

第十五条  企业对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的证书只能申请享受一次奖励,不同等级可分别申请享受奖励。不同职业(工种)可按等级分别申请享受奖励。

第十六条  奖励资金按年度申请一次性发放,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承担。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可用于技术交流、培训及原材料采购、设备购置等。


第六章  申请审批


第十七条  有关奖励资金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申请审批: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个人按照管理权限,向主管部门(单位)或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同意后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所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的,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市、区市相关部门按规定拨付奖励资金。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受奖励企业须对奖励资金进行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对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记账管理,确保奖励资金使用凭证有据可查,记录准确。

第十九条  受奖励企业对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规章制度,及时、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正确进行会计核算,接受和配合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受奖励企业和个人应遵纪守法,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凡出现未遵纪守法、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虚报、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情形以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一经发现,除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外,5年内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奖励政策,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威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威海市高技能人才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威人组发〔2018〕10号)不再执行。对2022年以前已取得高级技师(一级)、技师(二级)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一次性奖励,按原政策执行。


中共威海市委组织部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6月28日